又到了休年假高峰期,身為打工人的你,今年的年休假休了嗎?什么時候休?準備去哪里玩?
很多朋友有一些疑問:年休假當年不休會“自動作廢”嗎?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經濟補償?別急,跟歡創(chuàng)小編一起來看看株洲市天元區(qū)法院審理的這起勞動爭議案~
基本案情
原告小謝于2009年入職某房產公司,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,現因公司無故調崗等原因,小謝被迫離職。之后,小謝認為,她入職十幾年來沒有享受年休假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公司應該支付一筆費用作為未休年休假的補償。因此,小謝于2021年9月,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,小謝對仲裁結果不服,遂訴至法院,要求某房產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4.6萬元。
法院判決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”,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,法院不予支持。
關于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,根據被告《薪酬管理辦法》第十二條第3項規(guī)定“當年未休年休假者,公司根據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,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,與年終獎一并發(fā)放”,現原告的工資條以及工資發(fā)放流水顯示被告已向原告發(fā)放了2020年度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,故法院不再支持。
關于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,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已實際享受了年休假或其向原告發(fā)放了未休年休假工資,應按法律規(guī)定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。根據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四條以及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原告2021年度享有10天的年休假。按照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五條進行折算后,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天數為6天(249天÷365天×10天≈6.8天,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)。故根據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十條第一款、第十一條第一款、第二款規(guī)定,被告應以原告離職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應發(fā)月平均工資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0182.44元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。勞動者連續(xù)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(guī)定。
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四條“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。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務院規(guī)定視同工作期間,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”。
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“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”。
歡創(chuàng)人力說
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,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,勞動者可以主張權利。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(guī)章制度等,排除勞動者休息休假或獲得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權利,確實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權利時,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,或在勞動者離職時,予以協(xié)商處理。
若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,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,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仲裁主張權利,否則可能面臨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。
其中,還需要注意的是,在勞動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間,如用人單位在當月已向勞動者支付了100%的工資,則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資僅為日工資的200%,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。
案例來源:株洲市天元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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